第十三条
业主请求公布、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:
(一)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、使用情况;
(二)管理规约、 ,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
(三) 合同、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
(四)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的处分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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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、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: (一)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、使用情况; (二)管理规约、 ,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(三) 合同、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(四)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的处分情况; 今日关注[返回论坛首页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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